庄河美术版权申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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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美术版权申办费用

作者:大连景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9 08:01:21

软件著作权侵权该怎么办

一、软件著作权侵权该怎么办

首先,如何证明侵权者使用了与其主张计算机软件相同或者近似的表达形式,并且如何把握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转移的问题。众所周知,计算机软件是由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文档构成。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计算机文档是指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计算机软件侵权中,一般是指计算机程序的相同或者近似,文档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图标作品进行保护,此文不再赘述。计算机程序可以区分为目标程序和源程序。而计算机软件侵权中,比对的对象也应当是以侵权者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与主张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但是很多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主张权利人无法获得侵权者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当然有的侵权者的计算机软件的目标程序可以通过反编译程序汇编出源程序,但是有的无法实现反编译。此种情况下,只要主张权利人提供了侵权者的计算机程序中的目标程序与其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相同或者实质近似,则可以推定两者的计算机程序相同或者近似。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原则

(一)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是指著作权只保护创意的表达,而不保护创意本身。《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TRIPs》第9条第2款和《WIPO著作权条例》第2条指出:著作权保护应只延及表达,而不延及创意、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二)创意/表达合并原则是指在表达某种创意时,如果因为可供选择的种类有限而引起两个作品之间的相似,则不认为其中一个作品对另一个作品构成复制,也就不构成侵权。如《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的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就是该原则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

(三)SSO原则本原则产生于WhelanvsJaslow案,即对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可以从其文章编码扩展到它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即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的成份都是表达。整个程序只有一个思想,子程序内不再有思想成分。凡存在选择余地的设计,都是受版权保护的。

三、我国司法界对软件侵权鉴定的认定标准:

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按照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进行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著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若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我国对于版权登记的办理采取的是自愿的原则,如果您的作品需要流通,那您就需要及时的向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版权登记申请,确保自己的作品权益可以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但是要登记版权,提前要做好一项工作,那就是版权登记查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说一说版权登记怎么查询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版权登记怎么查询?

版权登记查询,其实与我们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所要进行的商标查询是一样的,在办理版权登记之前,进行一个查询,确认自己的作品是否可以登记版权,是否有类似的作品存在等。

我们的版权登记怎么查询呢?目前比较常见的查询方式有两个:

1、直接到版权保护中心的官网进行查询,这种方式需要作品申请人自己直接去进行查询,比较耗费精力。

2、委托专业的版权代理机构去查询:这个方式比较便捷,一般代理机构会提供人工查询服务,确保版权登记的成功率。

二、版权登记查询注意事项有哪些?

通过版权登记查询,我们可以了解到国家对于版权登记办理的一些要求及规定:

1、依登记是否取决于自愿,可以把大连版权登记分为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凡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权利进行的登记,即为强制登记。

2、在采用注册登记主义的国家,著作权的产生即以强制登记为条件;同时,任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有时法律也要求在著作权出质时必须办理登记。

3、版权登记所需材料:

1)申请表。内容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别、署名、完成日期、是否发表、首发日期和地点;作品完成形式(单独、合作、委托、职务、其他);作者情况、其他著作权人情况。

2)申请者身份证明(个人申请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创作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作品样本。

欲取得永定著作权,必先了解条件和途径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思想表达方式,而不是思想本身,但并不是所有作品都能登记著作权,跟小编来看看需要哪些条件吧。

著作权的取得条件就条件的性质而言,可以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种。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著作权,还是附加一定的条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目前主要分为三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第二种做法是,除了作品创作出来以外,还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第三种做法是以加注著作权标记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此外无须再履行其他手续。

著作权取得的途径

1、原始取得所谓“原始取得”系指权利的取得不是以他人已存权利为取得基础,而是初始性地取得权利的情形。通过原始取得所获得的著作权是完整的著作权,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全部著作权的权能。著作权的原始取得主要包括如下具体情形:

(1)自然人因创作行为取得著作权。

(2)法人等组织因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就法人等组织而言,它们在主持体现其意志的创作活动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原始性获得著作权。

(3)自然人或法人等组织因法律推定取得著作权。当自然人是否实施了创作行为有争议时,或者法人等组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被视为作者条件有争纷时,在没有充分证据否定于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等组织是作者的情况下,法律直接推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或法人等组织是作者。

2、继受取得所谓“继受取得”系指权利的取得是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基础的派生性取得权利的情形。通过继受取得的著作权是部分的著作权,即仅涉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著作权的继受取得主要包括如下具体情形:(1)因继承取得。(2)因约定取得。(3)因法律规定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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